反美麗灣林淑玲母違建將拆 東縣府:維護公共利益
台東反「美麗灣渡假村」人士林淑玲母親,涉占用縣有地和違章建築,東縣府21日將強制拆除。辯護律師詹順貴質疑是秋後算帳;東縣府強調,依法拆除,維護公共利益。
台東反「美麗灣渡假村」靈魂人士、當地居民林淑玲的母親林金蒂,違規在住家旁加蓋2間建築物,且占用台東縣政府縣有地,遭到卑南鄉公所查報,轉通報台東縣政府處理。
台東縣政府於去年9月8日勒令原告停工並需於文到30 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補行申請執照或自行拆除。林金蒂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委由律師詹順貴提起行政訴訟。今年9月2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金蒂敗訴。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內容,林金蒂主張被台東縣政府認定的2間違章建物並非如縣政府所說的是民國110年、111年才出現的新建物;而是分別在93年、92 年以前就已經存在的住家和雞舍。因此根據台東縣政府的違建查報原則,非新建物應該暫免查報。
再者,林金蒂認為目前建築物的基地,符合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有機會申請增劃編原保地放領,但台東縣政府長期阻擾林家申請放領,現在又要拆除上面的建築物,顯已違反憲法;另外明年國土法實施後土地被劃為「農4地」,可依規定作建築、農耕等合法使用,台東縣政府卻選擇於此時處理地上違建相關事宜,不但與國土計畫功能分區意旨相違,亦違反誠信原則。
辯護律師詹順貴則表示,台東縣政府欲拆除的建物無明確行政目的,對於土地亦無即時使用急迫性或必要性,拆除顯無正當目的,原處分應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及兩國際公約要求之迫遷最後手段性原則。另外,建物未有「立即而明顯危險」,台東縣政府卻欲強行拆除將原告遷出其生活居住區域,已違反原基法第32條。
台東縣政府則主張,林女主張2間建築物是舊有建築重新「修繕」並非新建,但所謂的修繕是不管基礎、梁柱、牆壁、屋頂不能過半修理或變更,如果過半就不是修繕而是屬新建,新建必須取得事先申請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後始得建造,否則即屬違章建築物。
再者,台東縣政府的查報原則是民國81年1月10日以前發生之違建一律不予追溯及查報違建;民國92年11月1日以前既存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等,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前2款既存違建,在原規模的修繕行為(含修建),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經調查,這2間建築物均非92年前既有,而是民國110年後才陸續建造。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確認這2建築物均非92年以前既存建築,而是新建物,屬於違章建築。再者,就算土地日後將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或被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之原住民族土地專屬國土功能分區,而得作建築使用,那是日後的事,現在也不能違建,因此和政府誠信原則無關。
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台東縣政府對縣內的違章建築,都有衡酌實際情況及情節輕重,而分別採行不予查報、拍照列管或查報拆除等處理方式,並非一律採行強制拆除方式;且林女既有其他房屋可住,自難認原處分將使林女陷入無家可歸困境,因此判決林女敗訴。台東縣政府將於21日強制拆除。
詹順貴日前在臉書貼文,「反(反反)美麗灣的公民朋友們,林金蒂和林淑玲母女需要大家聲援了」、「刻意拿當初出名帶頭反美麗灣渡假村BOT的林金蒂與林淑玲母女相依為命、位在莿桐部落的老家開刀,以違建為由,將在10月21日早上8點進行強制拆除!」
詹順貴表示,「這是典型秋後算帳,呼籲有空的朋友,前一天(10/20)晚上,來淑玲和她媽媽相依為命的老家,一起守護正義、守護杉原海岸、守護淑玲和她媽媽的家。」
台東縣政府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詢問,透過訊息駁斥「秋後算帳」。台東縣政府建設處表示,林女新建物是違章建築,且占用縣有土地,訴願遭內政部及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縣政府依法訂於10月21日執行拆除,維護公共利益。
建設處表示,這案涉及2名違建人,共3棟違章建築,均屬新增違建,屬於即報即拆的範圍。其中1棟已由違建人自行拆除,剩餘2棟違章建築未自行拆除,縣政府將依法執行拆除。
縣府建設處表示,違建人林女違反「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縣政府勒令停工,並要求補行申請執照或自行拆除。由於林女未依規定辦理,縣政府依法進行處理。林女對縣政府裁定不服,先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皆遭駁回。法院明確判決,該2棟建物均於110年及112年間新建,為新增違建,應依法拆除,無屬舊違章建築情事。
台東縣政府強調,根據建築法及相關處理辦法,任何未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的建築物皆屬違章建築,尤其是新增違建,屬於即報即拆的對象。未來將繼續依照法定程序處理類似案件,確保土地正當管理與使用。
記者上午多次撥打林金蒂電話,均未接通。
台東反「美麗灣渡假村」靈魂人士、當地居民林淑玲的母親林金蒂,違規在住家旁加蓋2間建築物,且占用台東縣政府縣有地,遭到卑南鄉公所查報,轉通報台東縣政府處理。
台東縣政府於去年9月8日勒令原告停工並需於文到30 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補行申請執照或自行拆除。林金蒂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委由律師詹順貴提起行政訴訟。今年9月2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金蒂敗訴。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內容,林金蒂主張被台東縣政府認定的2間違章建物並非如縣政府所說的是民國110年、111年才出現的新建物;而是分別在93年、92 年以前就已經存在的住家和雞舍。因此根據台東縣政府的違建查報原則,非新建物應該暫免查報。
再者,林金蒂認為目前建築物的基地,符合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有機會申請增劃編原保地放領,但台東縣政府長期阻擾林家申請放領,現在又要拆除上面的建築物,顯已違反憲法;另外明年國土法實施後土地被劃為「農4地」,可依規定作建築、農耕等合法使用,台東縣政府卻選擇於此時處理地上違建相關事宜,不但與國土計畫功能分區意旨相違,亦違反誠信原則。
辯護律師詹順貴則表示,台東縣政府欲拆除的建物無明確行政目的,對於土地亦無即時使用急迫性或必要性,拆除顯無正當目的,原處分應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及兩國際公約要求之迫遷最後手段性原則。另外,建物未有「立即而明顯危險」,台東縣政府卻欲強行拆除將原告遷出其生活居住區域,已違反原基法第32條。
台東縣政府則主張,林女主張2間建築物是舊有建築重新「修繕」並非新建,但所謂的修繕是不管基礎、梁柱、牆壁、屋頂不能過半修理或變更,如果過半就不是修繕而是屬新建,新建必須取得事先申請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後始得建造,否則即屬違章建築物。
再者,台東縣政府的查報原則是民國81年1月10日以前發生之違建一律不予追溯及查報違建;民國92年11月1日以前既存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等,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前2款既存違建,在原規模的修繕行為(含修建),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經調查,這2間建築物均非92年前既有,而是民國110年後才陸續建造。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確認這2建築物均非92年以前既存建築,而是新建物,屬於違章建築。再者,就算土地日後將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或被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之原住民族土地專屬國土功能分區,而得作建築使用,那是日後的事,現在也不能違建,因此和政府誠信原則無關。
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台東縣政府對縣內的違章建築,都有衡酌實際情況及情節輕重,而分別採行不予查報、拍照列管或查報拆除等處理方式,並非一律採行強制拆除方式;且林女既有其他房屋可住,自難認原處分將使林女陷入無家可歸困境,因此判決林女敗訴。台東縣政府將於21日強制拆除。
詹順貴日前在臉書貼文,「反(反反)美麗灣的公民朋友們,林金蒂和林淑玲母女需要大家聲援了」、「刻意拿當初出名帶頭反美麗灣渡假村BOT的林金蒂與林淑玲母女相依為命、位在莿桐部落的老家開刀,以違建為由,將在10月21日早上8點進行強制拆除!」
詹順貴表示,「這是典型秋後算帳,呼籲有空的朋友,前一天(10/20)晚上,來淑玲和她媽媽相依為命的老家,一起守護正義、守護杉原海岸、守護淑玲和她媽媽的家。」
台東縣政府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詢問,透過訊息駁斥「秋後算帳」。台東縣政府建設處表示,林女新建物是違章建築,且占用縣有土地,訴願遭內政部及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縣政府依法訂於10月21日執行拆除,維護公共利益。
建設處表示,這案涉及2名違建人,共3棟違章建築,均屬新增違建,屬於即報即拆的範圍。其中1棟已由違建人自行拆除,剩餘2棟違章建築未自行拆除,縣政府將依法執行拆除。
縣府建設處表示,違建人林女違反「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縣政府勒令停工,並要求補行申請執照或自行拆除。由於林女未依規定辦理,縣政府依法進行處理。林女對縣政府裁定不服,先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皆遭駁回。法院明確判決,該2棟建物均於110年及112年間新建,為新增違建,應依法拆除,無屬舊違章建築情事。
台東縣政府強調,根據建築法及相關處理辦法,任何未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的建築物皆屬違章建築,尤其是新增違建,屬於即報即拆的對象。未來將繼續依照法定程序處理類似案件,確保土地正當管理與使用。
記者上午多次撥打林金蒂電話,均未接通。
- 記者: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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