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醫院爭議 高市勞工局:嚴查高醫濫用定期契約
高雄大同醫院明年起將由高雄長庚接手,目前仍由高醫經營,但勞方希望定期契約員工之後能轉正。市府勞工局指出,雇主高醫違法濫用定期契約,之後將依程序審理,嚴查重處。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天陪同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大同醫院工會、高醫工會等,至高雄長庚醫院外陳情,陳麗娜表示,活動前已透過相關管道請長庚派員接下陳情書,但長庚明確拒絕,呼籲長庚須重視所有基層勞工權益,尤其是顧及銜接的權益。
針對陳麗娜主張大同醫院現職定期契約員工應轉正,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今天中午指出,11月27日已派員到高醫及大同醫院進行勞動檢查,發現高醫現職定期契約人數為100人,抽查中後續釐清工作樣態;大同醫院現職定期契約人數為47人,其所訂定定期契約均涉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
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得簽訂「有期限」定期契約(例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就應為「沒有期限」不定期契約。按現行勞動基準法規範及勞動市場僱傭型態以繼續性工作為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為例外,不容許雇主恣意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勞工局指出,大同醫院簽訂定期契約勞工,與其他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工工作內容大致相同,如獲轉正後改簽訂不定期契約。相關定期契約職缺計有門診櫃台護理師、衛教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人事招募組員、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職安管理師,這些職務應屬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工局後續將依行政程序審理,違者處新台幣20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勞工局表示,雇主違法濫用定期契約,先以較低工資等勞動條件進用,造成勞工低薪且誤以為每年聘約到期後,勞資雙方間的勞動契約也就自動終止,雇主得恣意決定是否繼續聘任,未獲續聘者也不給予資遣費,已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局將嚴查重處,以維勞工權益。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天陪同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大同醫院工會、高醫工會等,至高雄長庚醫院外陳情,陳麗娜表示,活動前已透過相關管道請長庚派員接下陳情書,但長庚明確拒絕,呼籲長庚須重視所有基層勞工權益,尤其是顧及銜接的權益。
針對陳麗娜主張大同醫院現職定期契約員工應轉正,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今天中午指出,11月27日已派員到高醫及大同醫院進行勞動檢查,發現高醫現職定期契約人數為100人,抽查中後續釐清工作樣態;大同醫院現職定期契約人數為47人,其所訂定定期契約均涉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
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得簽訂「有期限」定期契約(例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就應為「沒有期限」不定期契約。按現行勞動基準法規範及勞動市場僱傭型態以繼續性工作為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為例外,不容許雇主恣意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勞工局指出,大同醫院簽訂定期契約勞工,與其他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工工作內容大致相同,如獲轉正後改簽訂不定期契約。相關定期契約職缺計有門診櫃台護理師、衛教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人事招募組員、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職安管理師,這些職務應屬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工局後續將依行政程序審理,違者處新台幣20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勞工局表示,雇主違法濫用定期契約,先以較低工資等勞動條件進用,造成勞工低薪且誤以為每年聘約到期後,勞資雙方間的勞動契約也就自動終止,雇主得恣意決定是否繼續聘任,未獲續聘者也不給予資遣費,已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局將嚴查重處,以維勞工權益。
- 記者: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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