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印良品小料理匙塑化劑超標、5件塑膠製品標示不符共罰5.7萬元
整理=編輯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於2024年9至10月間,協同全國22縣市(政府)衛生局執行113年度「新興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查核製造業及販售業,12月19日公布稽查結果,其中其中「無印良品」的「料理匙(小)」檢出塑化劑鄰苯二甲酸二丁酯超標,門市產品已下架,衛生局將列為加強追蹤列管對象,此外無印良品還有5件塑膠製品的標示不符規定,總計裁罰5.7萬元。
共稽查250件塑膠製品、12件標示不符規定
食藥署表示,製造業者部分,共計查核25家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來源文件保存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等,結果均合格。另於製造業及販售業查核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之成品標示,共完成250件,其中238件合格,12件標示不符規定,均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主要違規為耐熱溫度標示不實、未標示食品接觸面材質名稱或未以「明確指稱材質之中文名稱或通用符號」標示、未標示耐熱溫度、未標示一次性使用或重複性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2件矽膠類產品初檢塑化劑超標
專案也抽驗含塑膠淋膜之植物纖維類、塑膠手套、塑膠奶瓶、矽膠類及其他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等食品容器具共100件,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螢光增白劑、塑化劑、嬰幼兒奶瓶等)、蒸發殘渣、材質試驗-雙酚A、材質鑑別及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其中2件矽膠類產品,包含優之館的矽膠杯蓋和無印良品的料理匙,初抽驗檢出塑化劑不符規定,經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命業者限期改正後,均已無產品可供複抽驗,後續列入加強管理對象。
食藥署提醒,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品質應符合食安法第17條所授權訂定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不符合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資訊,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其標示、宣傳或廣告,經查獲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已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實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確保產品製造及標示等環節均符合相關規範,食藥署將持續把關市售食品及相關產品之衛生安全,讓民眾食的安心。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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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食力Food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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