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 勞動部提醒雇主特休假7大違規
黃維琛舉例,幾個違規態樣,像是員工滿半年就有3天特休假,滿1年就有7天特休假,合計坐滿1年就有10天(3天+7天)特休假。(圖/記者鍾泓良)
[NOWnews今日新聞] 年關將近,勞動部提醒,未休特別休假日數,除非經勞雇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實以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勞動部勞平司長黃維琛也列舉前7大違法樣態,包括「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等。
勞動部說明,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但是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
黃維琛表示,發給工資期限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他補充,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未休完特休假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隔年仍有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基準計發工資。
他也列舉前7大違法態樣,分別為:
1. 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2. 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3. 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4. 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的特別休假
5. 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6. 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
7. 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拆發工資
黃維琛舉例,幾個違規態樣,像是員工滿半年就有3天特休假,滿1年就有7天特休假,合計坐滿1年就有10天(3天+7天)特休假,但部分雇主會以滿1年有7天,呼籲半年的3天假期,造成員工損失。
另外,他也提到,特休假是勞工權益,享有「優先排假權」,因此雇主禁止直接排定員工應該何時修假。但也提醒,現實上勞工休特休假也涉及到公司排班及同事代班,因此也呼籲安排休假時,勞資應該進行溝通,避免出現爭議,「權力行使上還是互相留有空間」,目前規定是比較偏向於勞方,但也要考慮整體人力安排、同事代班等情況。
他表示,若出現違法情況,可開罰2萬元至100萬元,縣市政府可能會依照情節輕重,最多還可以再提高罰則至150萬元;過去幾年平均違法案件數為500件,每年開罰金額約1000萬元。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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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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