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 政院7理由認定窒礙難行提出覆議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相關函文昨天送抵行政院。行政院提出7點理由認定上述條文窒礙難行,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覆議案,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7點覆議理由包含,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五、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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