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院黨團:舉手表決造成責任政治無法落實

憲法法庭今天就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民進黨立院黨團律師陳一銘指出,這次修法用舉手表決贊成方,無法確定立委到場及投票意向,造成責任政治無法落實,構成重大明顯的瑕疵。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上午9時至下午5時進行言詞辯論。

大法官蔡彩貞提問指出,聲請意旨提到立法程序有很多瑕疵,違反憲政慣例,她想了解「憲政慣例」的具體內容。另外,聲請人提到今年5月17日至28日有4次院會沒有依法律規定清點人數,但她看立法院4次院會議事錄,確實都有依立院議事規則第41條,於出席委員提出疑問時均有逐條清點,請聲請人再進一步說明。

她表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5條規定,立法院表決方式包括口頭、舉手及表決器,如果主席採取舉手及單方表決,聲請人何以認為足以影響法律成立重大而明顯的瑕疵。

蔡彩貞也詢問立法院代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的立法理由說明引起聲請人認為課以總統義務,而立法院代表提到因為沒有處罰的後續效果,所以不遵守也沒有關係,她想了解的是,如果沒有處罰的規定,總統可以不來,那這樣子的規定的規範目的是什麼?會不會影響外部觀感。

民進黨立院黨團訴訟代理人、律師陳一銘表示,民進黨在國會多數黨期間,在委員會都有遵守逐條討論的慣例。至於表決方式為何使用表決器,他認為用表決器表決的當時,可以達到清點人數,以及表達贊成或反對意見的目的。

陳一銘表示,這次立法程序用舉手表決贊成方的情況下,無法確定現場委員到場及投票意向如何,會造成責任政治無法落實,構成重大明顯的瑕疵。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指出,立法院開議時人數是流動的,清點人數會有兩個效果,確定會議可以進行及表決,議事規則第36條規定意涵著每次表決前必須確認參與表決的人數。議事規則第41條規定,委員認為在場人數不足,不得進行表決時,可以要求主席清點人數。

鍾佳濱表示,事實上每次表決,都必須對現場人數進行清點,以舉手表決為例,可以同時舉兩次手,也可以都不舉手,無從得知,造成舉手表決在法案審理實務上高度不確定性。過去在程序問題上曾經舉手表決,是主席對會場議事程序進行裁定時而進行確認,對於法條審查都用表決器。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指出,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是憲法課予總統的義務,並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課予的義務,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立法院有這個權利,總統有報告的義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的立法理由,是將總統來立法院報告的事項確立,這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利,確認憲政慣例如何進行。

葉慶元說,行政院長應該是最高行政首長,隨著民進黨執政看得出來,總統已經變成實質行政首長,如果總統可以踰越憲法在總統府濫設委員會,指導行政院執行政策,代表人民的立法院為何不能要求總統說明,這才是造成濫權最大的危機。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表示,如果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確定總統到立法院報告的義務,總統沒有遵行的話,會造成的外部觀感,就是在民主社會當中,在選舉期間交由人民做最後的裁判。

黃國昌強調,總統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不是這次立法院修法後增設的,本來就在憲法增修條文中於立法院權限下做的規定,而在修正前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相應的規定,修法前規定清楚說明不管是立法院邀請總統或總統主動想要來立法院,都必須要立法院同意。由此可見,最後決定總統是否能到立法院國情報告的機關是立法院,而不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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