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裡棄置廢酸遭法辦 苗栗環保局要求業者清理受污染土地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徐德芬/苗栗報導
苗栗縣苑裡鎮112年發生不肖業者非法傾倒廢酸洗液,經追查廢酸洗液產源為桃園市一家私人公司,台中地方檢察署向法院申請扣押犯罪不法所得1億3360萬元,並依廢棄物清理法向8名行為人提起公訴;環境管理署表示,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苗栗縣環保局表示,為確保民眾健康與環境安全,環保局後續依規定公告污染場址,並敦促相關業者清理受污染土地。
環境管理署表示,該案地除棄置廢酸洗液外,還遭棄置包括廢塑膠混合物及非有害廢集塵灰等其他廢棄物,初估棄置面積約5100平方公尺,棄置廢棄物總量約2000公噸。苗栗縣環保局已在出入口處設置相關阻隔設施,避免再遭棄置廢棄物,去年12月6日即以公告該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暨土壤污染管制區,後續依法命污染行為人提送污染控制計畫復原環境,截至目前已清理約485公噸廢棄物,且持續清理中。
環境管理署呼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將收受之廢棄物妥善再利用,如未依規定再利用及任意棄置污染環境,一經查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負起廢棄物清理及土壤污染整治等環境復原責任。
另事業機構亦應委託合法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妥善清理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若委託非法業者外運清理,除恐涉有刑責外,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與受託者就該非法棄置之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復原責任。
苗栗環保局指出,該公司明知廢酸洗液未依合法程序再利用,僅經過簡單過濾即佯為產品氯化鐵,補貼少許費用後委託後端使用者載運至苑裡鎮一處廢棄場址棄置,經環保局採樣場址土壤,重金屬超過土壤管制標準;涉案人員涉及違反刑法第190條之1投放毒物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非法棄置廢棄物等罪。
環保局強調,廢棄物產源事業應恪遵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1項所規定之相當注意義務,倘受託者未妥善清理,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共同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照片來源: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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