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調查權大法官憂主席公正性 立院律師:不會濫用

憲法法庭今天就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大法官詹森林關心,立院主席在調查權行使發生爭議時,如何保持公正。立院律師表示,法律對調查權有許多限制,不會有濫用。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後,總統於6月24日公布、條文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下午針對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規定進行討論。

在大法官詢答環節,詹森林關心,聽證會及調查權行使過程,有許多環節須經立法院主席同意,但主席通常是多數黨擔任,恐有行政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李荃和提出的「主席法官化」疑慮,如何期待主席在爭議時能做出公正決定。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反問:「就算是多數黨選出的主席,行使職權時若能向法官一樣中立,不是大家所希望的事情嗎?」他強調,調查權有許多限制,如涉及行政特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都可以拒絕,不會有濫用情形。

立法院代表、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說,調查權是各憲政機關行使職權的固有權力,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都有調查權,為何立法院不可以有調查權。

此外,詹森林請法務部說明,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跟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的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有何不同。

法務部代表、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回應,刑法第141條之1違憲的重點在於構成要件不明確且不特定,立法院聽證跟質詢事項不特定,甚至可能是充滿主觀價值、評斷式地發動職權,所謂「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也不明確,而刑法第255條的範圍及表述則是客觀且可事後檢驗的。

詹森林追問,若今天立法院已經事前表明要問一個特定議題,例如雞蛋案件,那與刑法第255條有何差別。

黃謀信表示,雞蛋的原產國或品質就是個客觀事實,而藐視國會罪的要件是公務員做虛偽陳述,但個人的主觀可能會與客觀事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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