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前春日鄉長柯自強圖利23萬 監院彈劾移送懲戒

屏東縣前春日鄉長柯自強藉出租設備並以人頭名義製作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款,圖利新台幣23萬元據為己有,一審遭依圖利罪判緩刑5年。監察院認定違失事證明確,今天通過彈劾柯自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說,柯自強是時任屏東縣春日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並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春日鄉鄉長,總理春日鄉公所各項職務,對公所各課室承辦業務具有審核、核定權限,並負責決行該公所各項採購案。

監察院表示,柯自強得知鄉公所經常自辦節日慶典或運動會等大型活動,有租借設備採購需求,竟指示春日鄉公所附屬幼兒園的詹姓員工,負責擔任歸崇協會音響、燈光、舞台等設備出租接洽窗口,將設備出租給春日鄉公所,作為春日鄉公所辦理如104年喚我音樂系列活動等15項活動使用。

監察院說,柯自強為規避相關規定,竟指示詹姓員工以不知情親友為人頭,出租設備給鄉公所,再持人頭名義製作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款。不知情的公所人員將不實單據憑證依公文流程呈送及登載,而柯自強有核准權限並核章付款,再由詹姓員工代領,隨後柯自強便據為己有,獲得23萬9900元不法利益。

監察院說,柯自強於監察院詢問時,坦承上述圖利事實,此案並經屏東地院2月23日判決,依柯自強違反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共1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緩刑確定日起1年4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5年。

監察院表示,柯自強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且他身為民選地方首長,竟為圖一己之私利而違法,不僅害及個人形象,並已損害政府信譽,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應受懲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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