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廢選罷法修法聽證 釐清立法理由是否完備

中選會今天針對廢止選罷法修法公投案舉行聽證。領銜人趙偉程質疑,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提的修法版本規範「罰鍰」,但最後通過國民黨團版本改成「罰金」,似乎未見立法理由。學者認為,確實有討論空間,可以再請主管機關釐清。

立法院會去年底在衝突中以舉手表決三讀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條文已於今年2月生效。條文明定,若冒用他人個資連署,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趙偉程領銜提出的全國性公投案為「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98條之2即『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應予廢止?」

中選會審議後認為有舉行聽證必要,因此排定今天下午舉行聽證,釐清公投理由書指「未見任何修法理由」是否有誤導情事,以及理由書指法定刑裁量空間大、顯然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也違憲等,有待釐清。

內政部代表指出,根據立法院對外公開資料,此案由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提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所述提案理由是為了避免假冒情事等,雖然最後是依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通過,但比對條文只將罰鍰改成罰金,因此建議「未見任何修法理由」字句可斟酌是否修正。

法務部代表提到,這條法律的構成要件,是希望處罰未經同意利用他人個資提議或連署等情況,構成要件設計雖然與刑法偽造文書部分雷同,但並未完全一致,而在有期徒刑外加處拘役或罰金刑,實務上很常見,執法者可依個案情節做更適切刑罰,因此法務部尊重立法者通過法律內容。

趙偉程則認為,刑法偽造文書罪本來就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檢調原本就可以透過刑法偽造文書偵辦幽靈連署案,並未看到為何要另外規範處罰100萬元罰金的立法理由;且許宇甄所提版本原本是規範行政罰的「罰鍰」,與後來通過、屬刑罰的「罰金」差異非常大,這樣的更改若沒有立法理由,說不過去。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蘇子喬表示,當時提出立法理由若是針對罰鍰而設,但後來改為罰金,這樣確實有討論空間,可以再請主管機關釐清,不過這樣是不是「完全」沒立法理由,語句還是可以做點調整。

東吳大學法學院系兼任講師張錕盛認為,此案沒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不過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可以討論,但既然是複決案,可以交給公民判斷,因此為了避免理由書被認定有誤導狀況,可以針對較決斷的文字進行修改。

擔任聽證會主席的中選會委員黃秀端指出,中選會舉辦聽證是希望幫助提案人使提案順利通過,而非為了限制。此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這次聽證紀錄將於6月4日下午在中選會閱覽室供陳述或發問人閱覽,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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