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電廠大火釀空污遭罰500萬 最高行政法院依這理由裁撤處罰


台中電廠大火釀空污遭罰500萬 最高行政法院依這理由裁撤處罰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發電廠110年6月10日早上8時36分發生煤炭輸送帶火警,產生大量黑煙,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因此裁罰台電公司500萬元罰鍰,台電不服打行政官司救濟,但被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台電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今(27)日判決,台電確有違反空污法規定,但罰鍰處分及行政訴訟認定的法條有誤,判決理由矛盾,且台中市環保局未具體詳實說明裁罰最高500萬元罰鍰的理由,因此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台電免罰確定。


台中市環保局是110年6月10日早上8時36分接獲通報查獲上訴人台中發電廠麗水場區的煤炭輸送帶輸送煤炭過程中起火燃燒,產生大量黑煙的明顯粒狀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及有危害國民健康之虞。


經環保局審酌稽查事證及台電陳述意見後,以原處分核認台電已違反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且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追補理由,認台電另違反同條項第3款規定,所以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等規定,處台電500萬元罰鍰;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處台電指派有代表權之人參加環境講習8小時。


最高行合議庭審理認為,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是「粒狀污染物」,第3款規定是「異味污染物」,兩者的空氣污染行為是不同的污染物,造成空氣污染的個別原因,行為態樣、測量標準及規範目的等基礎事實都不同,處罰時依個案裁量所考量的因素也不一樣,原判決卻認為環保局的追補理由合法,有適用法規不當及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


合議庭確認台電有違反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原判決卻認為台電未違反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論據,非但前後理由矛盾,亦與該法條規範意旨不符,容有判決理由矛盾及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


再者,環境部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詳列罰鍰裁罰公式及加重或減輕處罰事項等客觀標準,若認其違反空污法行為「情節重大」,依空污裁罰準則第3條第2項所定公式計算裁罰額度猶仍過輕,始例外以空污法第96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而裁處法定最高額罰鍰。


台中市環保局卻沒有具體詳實說明不採空污裁罰準則第3條第2項所定公式計算裁罰額度,而以空污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最高額罰鍰500萬元的審酌情狀,也欠缺相關證據證明,有裁量怠惰的違法。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不罰。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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