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三總院內打醫師 莽男二審判刑5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張姓男子在112年5月間,因請託內湖三軍總醫院顏姓醫師開立巴氏量表遭拒,竟毆打顏姓醫師,並不斷辱罵,士林地檢署依涉犯醫療法之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及刑法傷害等罪嫌,將張男提起公訴,士林地院則依傷害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張男上訴;高院今(23)日改判張男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這起醫療暴力案發生在112年5月8日上午8時12分,張姓男子向醫師顏尚易請託開立巴氏量表遭拒,即在病房走廊上公然對顏尚易施暴,先以徒手攻擊醫師面部,又以腳踢踹其腿部,導致醫師受有醫療暴力造成傷害。
醫療暴力攻擊影片被上傳到社群網站後引起一片譁然,網友紛紛撻伐張男的暴力行為,士林地檢署獲報後立即啟動醫療暴力防制聯繫窗口機制,由主任檢察官王碩志指揮偵辦全案迅速查明偵結。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張男不知體恤醫療人員之辛勞,僅因一時情緒失控,當場對顏姓醫師施以侮辱、強暴之手段,妨害顏某執行醫療業務,貶損醫事人員之尊嚴,造成顏某身體上受傷、心理上恐懼及名譽上受損,更打擊醫療人員之士氣,間接影響其他就醫病人及家屬權益與安全,所為實屬不該。
不過,衡酌張男案發當日白天從事社區總幹事、晚上擔任夜班保全,因24小時未睡覺始情緒激動而有攻擊等行為及其他情狀,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張男上訴二審。
高院審理時,張男承認傷害罪,但否認違反醫療法,辯稱顏姓醫師當時不是在執行醫療業務,他未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不過,依卷內事證,足以認定顏姓醫師在巡房期間,說明張男之母的病況及無法立即開立巴氏量表的理由,引發後續衝突。
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就張男辱罵顏姓醫師部分成立公然侮辱罪,但是憲法法庭以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宣示限縮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可罰範圍。所以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撤銷原審改判。
合議庭認為,審酌張男在母親住院治療,因需照料母親,復擔心母親病況、顧慮後續照料等事宜,致身心俱疲且心情低落,固屬人情之常。但是醫療從業人員均係本其專業,盡力照護病患,使病患能獲得最妥適的照料,縱病患或家屬不認同醫療從業人員合法專業的說明內容或方式,亦不應以不理性之方式對待,以免造成醫療從業人員灰心甚至恐慌之情。
張男出於主觀,不認同顏姓醫師說明內容及態度,卻未循理性方式溝通或表示意見。竟在病房外走廊,對顏某揮打、踹踢等強暴行為,致顏某受傷,並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顯未尊重醫事人員及醫療業務之執行,對於醫病關係造成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
又張男雖於原審審理時,承認全部犯行;然於高院審理時,否認違反醫療法,一再指稱本案是顏某先出言挑釁所致等詞,難認張男確已深自反省,迄未獲得顏某之原諒等犯後態度。改判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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