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這個知識分子的敗類」言論 陳時奮自訴沈富雄無罪確定


不滿「這個知識分子的敗類」言論 陳時奮自訴沈富雄無罪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旅美學者陳時奮因前立委沈富雄在電視節目上批評「這個翁達瑞,這個知識分子的敗類」,認沈富雄損害其人格及名譽,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訴沈富雄公然侮辱,經北院判決沈富雄無罪,陳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30)日駁回陳時奮的上訴,沈富雄無罪確定。


陳時奮自訴主張,他曾就沈富雄及高嘉瑜在政論節目中言行所引起的爭議提出批評,沈富雄在112年6月6日於YOUTUBE網路節目「【沈富雄/郭正亮/黃暐瀚】沈富雄澄清百倍黑數非民進黨 綠營側翼扭曲高嘉瑜性騷擾談話醜陋?少康戰情室00000000」中,發表「這個翁達瑞,這個知識分子的敗類」、「那個沒有廉恥,臉皮厚的學者叫翁達瑞,真名叫陳時奮」等不堪言詞攻訐他,將他形容為綠營側翼、不分青紅皂白、愛帶風向之形象,嚴重斲損自訴人之社會評價、人格及名譽。


台北地院以陳時奮提出的所有直接、間接之證據,均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自不得遽認沈富雄確有自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判決沈富雄無罪。陳時奮不服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自沈富雄6月2日起發言的整體事件脈絡看來,陳時奮亦對沈富雄初始網路節目的談話公開貼文進行評論,高嘉瑜被陳時奮為之前負面評論之主因,就是沈富雄在「少康戰情室」公開轉述高嘉瑜的私下談話,是沈富雄翌日再上「少康戰情室」回應主持人提問,從沈富雄為此等言論的時機、場合及事發經過時序,可以充分證明沈富雄是為回應陳時奮的臉書貼文,沈富雄發言皆有其合理脈絡,而非僅是為攻擊陳時奮之人格、名譽而上節目加以謾罵批評,已難認定沈富雄有公然侮辱犯意。


並且,依沈富雄6月6日之回應內容之整體脈絡觀之,沈富雄乃於評論整體事件及陳時奮臉書貼文時,極度不滿陳時奮針對高嘉瑜、認為高嘉瑜針對民進黨、說謊、民進黨應祭出黨紀等貼文內容,而為上開足以讓陳時奮感到受辱的言論,並非無端口出此言只為辱罵陳時奮。


且終究高嘉瑜被推上輿論火線,是因沈富雄在節目上公開提及高嘉瑜的私下談話,致高嘉瑜受陳時奮的為文批評,沈富雄難免會覺得是自己波及好友、害了好友,因而急於澄清、解釋,陳時奮與沈富雄均是對初始#Me Too風潮席捲台灣所引發的若干輿論意見及具體事件進行評論與再評論,不脫討論公共事務的本質。


陳時奮與沈富雄皆是台灣政治界的意見領袖,雙方的話語權堪稱旗鼓相當,並無言論「武器不對等」之優劣勢分別,即便陳時奮與沈富雄雙方各自評論時形容對方的用詞,都為對方所不能接受,但雙方仍是聚焦於「公」的事務的討論,有助於民眾思考政治評論合理界線何在?或進一步省思性犯罪黑數的真意與實際狀況?是否在各領域(包含政治界)都不能避免?等議題。


合議庭認為,沈富雄一審獲判無罪後,憲法法庭在4月26日先後作成113年憲判字第3號、第4號判決,揭示:刑法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法院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等價值。


所以,發言者或用了一般認為粗鄙的評論方式,其發言品質,都應該可受公評且必須受到公評,依據憲判字判決意旨,自應認定沈富雄前揭負面言論有其合理言論脈絡、具有公眾性的發言價值,而應於言論市場中維護其發言權,不應以刑法公然侮辱罪相繩。駁回陳時奮的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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