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實施情形報告 到場率4成6 平均執行4.2日


國民法官實施情形報告 到場率4成6 平均執行4.2日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民法官施行超過1年半,司法院今(12)日公布公布112年度「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報告歸納、整理、分析各地方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實務數據,國民法官的到場率約四成六,執行職務日數平均為4.2日,執行職務時間平均為17.1小時,而審判期日進行總時間平均為11.8小時。


實施情形報告將作為制度成效評估之實證基礎,亦供社會各界掌握國民法官制度施行首年之運作情形。


司法院表示,112年度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為118939人,合計審結16案,共選任出國民法官96人、備位國民法官56人,選任率為千分之一;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為2863人,依規定審核除名後,選任期日應到2352人,實際到場1080人,到場率約四成六;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日數平均為4.2日,執行職務時間平均為17.1小時,而審判期日進行總時間平均為11.8小時。


司法院說明,112年度新收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為108件,以台中地方法院14件最多,新北地方法院13件次之;經國民法官法庭宣判之16案均為單一被告,起訴罪名以「殺人罪」7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死罪」5件占多數;經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者為15件,從罪名別觀察,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死罪」6件最多,其次為「殺人罪」4件及「傷害致死罪」2件。


司法院進一步說明,為促使檢辯雙方得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並使審理程序之證據調查及辯論得依事前擬定之審理計畫集中、迅速地進行,國民法官法創設有協商會議、證據開示及證據提出之失權效等新制度。審判實務運用上,112年審結之16案至少均曾召開1次協商會議,且均無聲請法院裁定命他造開示證據之情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後,則計有7次聲請調查新證據,其中6次經法院裁定准許調查。


至起訴後實施鑑定及被害人訴訟參與之情形,112年度審結之16件案中僅有1案於法院收案後實施鑑定,鑑定類型為「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鑑定」及「刑法第57條第4至6款、第10款量刑前情狀鑑定」;而112年度新收108件國審案件,被害人家屬聲請訴訟參與件數為17件,並均經法院裁定准許。


司法院表示,本報告主要係以112年度審結16件案件之審判數據資料為基礎,從「被告認罪與否」、「罪名別」及「機關別」等角度進行交叉分析,期能提供不同面向之觀察,供審、檢、辯、學等法律專業人士掌握國民法官制度運作現況,刺激、活化相關議題之討論。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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