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案 北檢提上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立委任內助理費涉貪案,台北地方法院7月26日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將高虹安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台北地檢署今(19)日認一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的三方關係,認事用法,尚有未當提起上訴。
北院合議庭認定,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109年3至5、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之酬金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於該期間之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109年8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酬金聘用陳奐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於該期間之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4萬0154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於109年3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之酬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北檢認為,一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之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而高虹安自始即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之真意,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之主觀犯意,法院卻認知僅是「代領」、「幫忙領」,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同時,法院認定的犯罪所得11萬6514元,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判刑7年4月與罪刑相當不符;王郁文始終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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