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圖利、洗錢 宜蘭縣長林姿妙判刑12年6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及其縣府團隊涉及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違法核准延長臨時建物使用圖利及洗錢等罪嫌,經宜蘭地檢署於111年8月23日依貪污、偽造文書、洗錢等罪,將林姿妙等人起訴;宜蘭地院今(31)日宣判,林姿妙被依圖利、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及縣府財稅局長盧天龍等其餘13名被告,則分別被判1年到5年10月不等徒刑;兆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錫欽被判刑4月、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8萬元,也是唯一得易科罰金的被告。
檢方起訴指出,羅東機六用地旁1558地號農地違法填土並鋪設瀝青,2016年3月被宜蘭縣府裁罰6萬元,並命5月15日前恢復原狀並通報列管,不料,到了2019年這塊土地表面仍是鋪設瀝青。依照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未作農業使用土地,在買賣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1558地號在縣府裁罰期限前並沒有改善恢復農業使用,曾任宜蘭縣商業會的陳姓理事長想出售鍾姓妻子名下1558地號的土地持分,又不想繳納112萬餘元的土地增值稅,於是利用同為1558地號持分的劉姓地主名義,向羅東鎮公所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作為申請免納土地增值稅證明。
由於1558地號土地仍有瀝清鋪面,並不符合農地農用資格,羅東鎮公所的黃姓經建課長竟指示黃姓課員現場會勘後製作不實內容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勘查紀錄表,讓劉某及陳某可以向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羅東分局申請免課徵112萬餘元的土地增值稅。
林姿妙在2018年獲提名參選宜蘭縣第18屆縣長,需要土地作為競選總部,1558地號的陳姓、劉姓地主等人也是98地號土地實際地主,同意無償供林姿妙使用,林於是委託建築師向宜蘭縣政府建設處提出臨時建築物搭建申請,並經核准從2018年10月1日使用到11月24日,並須在期滿後10天內自行拆除。
不料,選舉結束後,林姿妙作為競選總部土地上的建物卻沒有拆除,並經宜蘭縣政府建設處黃姓代理處長指示,經縣府同意展延到2019年11月23日,讓林姿妙等人獲有免拆除及免重新搭建供2020年總統、立委選舉作為競選總部使用費用約240萬元之利。
此外,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羅東分局承辦人在2019年7月發現1558地號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有疑義,於是發函羅東鎮公所及宜蘭縣府要求釐清疑義,陳、劉2名地主為了維持免課徵土地增值稅利益,由陳出面向林姿妙等人以無償提供98地號土地使用的條件,並由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出面施壓,以不實土方流向證明書認定1558號土地已經恢復原狀改正完成,陳、劉等人維持免徵土地增值稅、林姿妙等也繼續維持競選總部使用費的不正利益。
林姿妙自2010年起擔任羅東鎮長,自2018年擔任宜蘭縣長到現在,自稱除每月3萬元之租金收入及每月薪資所得約15萬元外,並無其他收入,檢廉卻查獲7844萬餘元現金,並且沒有合理來源,林姿妙為規避洗錢防制法規定,與她的助理張桂綾利用多個個人與建設公司帳戶進行洗錢,檢方也依洗錢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
宜蘭地院審理認為,林姿妙等人的犯罪事實,除被告林錫欽自白外,其餘被告均否認犯行,然本案有被告趙竑勳、吳朝琴、康立和、吳東原於偵查中自白,及被告間相互供述、證人林榮發、黃韋翰、陳怡華、陳麗真、池廖麗芳、池石飛等人證述,並有1558地號土地歷年使用情形相關函文、現場相片、98 地號土地臨時性建築物核准使用及延長使用的相關函文、無實際使用的用電資料、林姿妙及池廖麗芳等人之金融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可資佐證,其餘被告否認犯行並不足採。本件犯行明確,足堪認定。
合議庭認為,林姿妙身為民選地方首長,本應謀全體縣民之福祉,恪盡職守,奉公守法,卻未能廉潔自持,為民謀福,反囿於私人情誼,親自或指揮下屬,圖私人利益,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廉潔之信賴。林羿伶並無公務員身分,竟憑其母擔任地方首長之權力,恣意對縣府一級主管下達指令,介入縣府公務,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分別依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 事務圖利罪、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處林姿妙徒刑7年及2年6月;林羿伶徒刑3年6月。
此外,林姿妙、張桂綾借用毫無信賴關係之人的金融機構帳戶收受及持有不明款項,以掩飾、隱匿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款項之來源、去向及所在,破壞金流之透明穩定,且經手金流高達3250萬元,對於正常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危害甚鉅。
又被告林姿妙未據實說明其可疑來源之財產總額高達800萬元,其經檢察官查獲後,命其說明來源,蓄意說明不實,嚴重戕害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公務員廉潔之要求,及國民對於民選地方縣市首長廉潔性之信賴等情狀。依洗錢非判處林姿妙徒刑3年6月;張桂綾徒刑1年。林姿妙合併應執行徒刑12年6月。
照片來源:翻攝自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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