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大埤農會查獲現金買票 農會代表候選人遭起訴


雲林大埤農會查獲現金買票 農會代表候選人遭起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農會及漁會幹部選舉即將於2月15日投票,雲林地檢署查獲大埤鄉農會登記參選怡然村農事小組會員代表的李姓候選人,以1張選票1萬元至2萬元代價,向盧姓等5名會員買票,李男坦承買票,雲檢今(12)日依違反農會法之對於有選舉權人交付財物罪嫌起訴李姓候選人;承認收賄的盧姓會員等,則繳回犯罪所得,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處分。


檢方起訴指出,雲林縣大埤鄉農會的第20屆怡然村農事小組有5人參選會員代表,而應選代表3席;李姓候選人為求當選,於今年2月7日、8日,以1張選票1萬元至2萬元代價,行賄會員盧男(80歲)、陳男(52歲)、陳連姓(女,75歲)、張謝姓(女,77歲),以2萬元行賄蘇男(49歲),要求選舉時投票給他。



雲林大埤農會查獲現金買票 農會代表候選人遭起訴


雲檢接獲雲林縣警斗南分局提報情資後,檢察長黃智勇認為情資具體明確,指派檢察官彭彥儒進行偵辦,經指揮斗南分局、雲林縣刑警大隊、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蒐證完備後,於2月11日執行搜索,並將李男及盧姓會員等帶回偵訊。


由於李男及盧姓會員等人坦承行、收賄,盧姓會員等並繳回犯罪所得,檢察官認為李姓代表候選人無羈押之必要,予以具保新台幣10萬元,1天的時間偵查終結,於今天提起公訴。


雲檢呼籲本週六將舉行的雲林縣基層農會小組長、副組長及會員代表選舉,有意參選者及其樁腳,切勿以行賄方式尋求當選,依據農會法第47條之1規定,行賄及受賄者,最重均可判處有期徒刑3年。同時,檢舉賄選可依照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第3點規定,查獲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選人賄選或總幹事候聘人行賄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200萬元,查獲農會代表或其他樁腳行賄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50萬元。


照片來源:雲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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