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趙少康拋妻棄子 判周玉蔻賠20萬元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趙少康不滿周玉蔻在臉書PO文及電視節目上指稱他「拋妻棄子」等語,提告求償,二審20日判決周玉蔻與民視連帶賠償200萬元,周女賠20萬元,可上訴。

媒體人周玉蔻於民國111年9月17日在臉書PO文,指時任中廣董事長趙少康「老趙啊老趙,在我是非大旗、肅清邪魔的名單上,你的列名甚為末路…關鍵字:家暴...拋妻棄子...不認骨血」等語。

同年月19日,周女在民視政論節目中表示,「那我就告訴你(趙少康),你打你的太太、家暴,扔掉你家的兒子、不認骨血,拋妻棄子」等語。

趙少康不滿周玉蔻言論,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周玉蔻與民視連帶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且須移除污衊他的言論及節目影片,不得再發表或散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周玉蔻與民視應連帶賠償200萬元,周玉蔻應給付20萬元,民視及周玉蔻應移除相關言論。

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0日認定,周女分別在個人臉書及其主持的節目上所說言論,部分並非事實,也未經合理查證,已侵害趙少康的名譽權,應負侵權責任,而民視公司製作播出相關言論的節目,應負共同侵權責任。

二審判決,周玉蔻與民視連帶賠償200萬元,周女賠20萬元,並應移除相關言論,全案可上訴。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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