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庭:聽證會缺席 拒給資料處罰鍰違憲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憲法法庭25日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聽證會舉行」部分,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最重罰鍰10萬元等規定,違憲失效。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6月26日生效。其中第九章之一「聽證會之舉行」多項規定遭疑違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

爭議重點在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規範聽證會舉行部分,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得經立法院會決議,最高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20萬元罰鍰。

因相關立法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以及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所定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義務範圍,憲法法庭25日宣判日起立即失效部分如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2、3、4、5、6、7項規定。

其中第2、3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4、5項規定,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第6、7項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的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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