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揚明揭賴清德「不使用調解權原因」

黃揚明揭賴清德「不使用調解權原因」
總統賴清德今天在總統府敞廳針對國會改革法案發表談話表示,他已依據憲法於稍早完成簽署並在今天公布法案。(圖/資料照片)

[NOWnews今日新聞] 總統賴清德今天在總統府敞廳針對國會改革法案發表談話表示,他已依據憲法於稍早完成簽署並在今天公布法案,他表示基於守護憲政秩序、保護民眾權利,他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揚明透露,前總統陳水扁早在2002年就有釋憲先例。

黃揚明表示,賴清德以總統身份提出釋憲案,是民選總統中繼前總統陳水扁以後的第二位。前總統陳水扁過去在總統任內,曾在2002年3月針對2003年修憲生效前的大法官缺額任命是否須經立法院同意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41號解釋文。

黃揚明透露,陳水扁還曾在2007年1月針對國務機要費案爆發後,他能否享有憲法「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及對國家機密的特權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釋字第627號解釋文。

黃揚明提到,前總統馬英九曾在2009年5月與五院正副院長座談時表態,儘管憲法規定總統有調解院際紛爭的權限,但憲法學界長期以來認為總統並無此權力基礎,不適合扮演這個角色,解決院際爭議比較好的做法就是聲請釋憲,他也覺得這是比較好的做法。不過,馬英九任內並未以總統身份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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