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桃園黨部發言人馬治薇 收中資交付台機關名冊判刑8月


民眾黨前桃園黨部發言人馬治薇 收中資交付台機關名冊判刑8月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眾黨桃園市黨部前發言人馬治薇(案發後被開除黨籍)2023年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立委期間,被桃園地檢署查出曾收受中方資金,換以提供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起訴求刑3年8月。桃園地院認馬治薇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7日判刑8月;《國家安全法》及《反滲透法》則無罪,可上訴。



馬治薇曾被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視為「刺客級」立委參選人,2023年以無黨籍身分參選桃園市第一選區立委,卻被檢調查出涉收中方資助,換以交付我國政治機關聯絡情資,聲請羈押禁見獲准,3月1日依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為參與競選行為、《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之為境外敵對勢力交付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等罪嫌起訴。



桃檢指控,馬治薇2023年4月初赴中,與中國對台工作單位人員商議由馬提供我國政治情報,換取中方資助。馬隨後多次前往中國,分別收受美金1萬元及5000元,另收受虛擬通貨泰達幣(USDT)8306元、1106元、9910元,約台幣105萬元。



桃檢說明,馬治薇提供我國「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內含總統府、監察院、考試院、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行政機關及情治單位之相關職稱、姓名、聯絡電話等資訊)等公務秘密文書,並受中方對於選舉活動的指示及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競選等行為。



桃院表示,馬治薇透過侯姓男子(另案偵辦中)結識名為「冰姐」、「阿浩」等中國人,趁著2023年4月間前往中國時,先與「冰姐」、「阿浩」碰面,商議由馬提供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等資訊,以換取兩人給與金錢上資助。馬返國後,透過警政時報公共關係組林姓副組長,向立法院議事處莊姓職員取得「中華民國111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



名冊上載有我國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人的機關名稱、姓名、職稱、公務電話、行動電話號碼、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馬治薇拍照轉存PDF檔,2023年4月27日下午5時23分許以通訊軟體「Ding TalK」傳送給「冰姐」、「阿浩」,並分別於赴中期間收受美元1萬元現鈔、美元5000元現鈔、泰達幣8306USDT、1106USDT、9910USDT,再請黃姓友人兌換成新台幣。



桃院指出,馬治薇傳送名冊前,已自「冰姐」、「阿浩」取得金錢,並在傳送名冊後,持續密集與兩人聯繫、碰面,馬明知對方無與我國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的必要,竟仍傳輸大量名冊聯絡資料,可證是要以此換取「冰姐」、「阿浩」信任,獲得金錢資助。考量馬治薇犯後否認犯行,未能正視並面對自身行為錯誤,7日判刑8月,沒收犯罪所得。



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桃院認為馬治薇傳送的國會聯絡名冊與調查局、國安局人員名片,並未核定為機密文件,資料內容亦無關國家政務、事務或與人民利益具利害關係事項,非「公務上應秘密」文書,不構成《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之罪,判無罪。



《反滲透法》部分,馬治薇收受「冰姐」、「阿浩」交付的美元、泰達幣,固然作為選舉之用,但無積極證據可認「冰姐」、「阿浩」為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或有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派遣之人,無從逕以兩人為中國人,就認定馬違反《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之罪,亦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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