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黃麟凱確定槍決伏法!法務部22:45開記者會說明


死囚黃麟凱確定槍決伏法!法務部22:45開記者會說明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長鄭銘謙16日簽准死囚黃麟凱的執行令,原定晚間9時執行,但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團體於8時請求提起非常上訴,要求槍下留人,經檢察總長邢泰釗審核,認無理由,當場駁回,晚間10時許執行槍決,法務部定10點45分公開說明。



據悉,黃麟凱的律師雖火速聲請非常上訴,但邢泰釗審核後,認為已無非常上訴的理由,於收狀後一小時內就駁回,並通知人在北所的高檢署檢察官,檢察官再三確認黃麟凱已無任何特別救濟事由,晚間10時許請法警執行槍決,目前確認黃麟凱身亡,遺體將發交葬儀社與家屬處理後事。



廢死聯盟與司改會發出聯合聲明指出,黃麟凱的非常上訴狀稍早已遞交至法務部、最高檢察署,請法務部依法槍下留人。死刑之執行,依照相關規定應嚴謹審核,未待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在程序未臻完備之情形下,於現死囚之律師甫閱卷後審閱案件之階段,倘若相關機關即逕陳送部長執行,無視法制、貿然執行者,此即為違法執行。



聲明表示,是依照《執行死刑規則》第三條,請執行檢察官暫停執行死刑。該條文第1項規定:「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依上開規定,縱使法務部長、總統皆已核准死刑執行令,但高檢署執行檢察官仍依法應審核案件的死刑執行,是否有非常上訴之理由,方為合法。如有理由,則應暫緩執行,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聲明強調,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包含黃麟凱在內的37名死刑犯得依該判決意旨,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從其判決意旨及精神,亦可知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如於開啟救濟程序前逕為執行死刑,此即屬違反憲判8意旨、違法之執行。對此,請求執行檢察官本於權責,以及忠於憲判8意旨、法律之確信,依上開規則第3條第1項暫停今晚之執行死刑,並請法務部再加審核本案之死刑執行。



上稿時間:20:36



更新時間:22:09(更新槍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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