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憲訴法》生效與否決戰今天! 僅有1天時間做決定8位大法官天人交戰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202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總統賴清德昨(23日)公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立即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假處分)。由於修正案大幅提高釋憲門檻,明(1月25日)生效後,將直接架空釋憲機制,讓現僅有8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即刻停擺,大法官只剩24日1天的時間,可決定是否裁定暫時停止適用新法,現有8位大法官能否在維護憲法體制的基礎上,扛住政治壓力,今天就會揭曉。
國民黨與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去年底聯手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除明定15名大法官中最少要有10人參與評議才能做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還要求至少要有9人同意才能宣告違憲,調高釋憲難度,在目前只有8名大法官在職情況下,憲法法庭將因未達新法要求的10人門檻,面臨馬上停擺的問題,我國恐出現前所未見的憲政危機。
歷經行政院覆議失敗,賴清德見已無轉圜空間,選在昨天(1月23日)最後一天公布,3天內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為藍白透過立法權把《憲法訴訟法》修成無法運作,侵害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先前已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要求在釋憲結果出爐前,先行暫時停止適用新法,賴清德今完成法律公告公布後,民進黨立院黨團再向大法官補充書狀說明理由。
明定「公布日起施行」很罕見
藍白雖已預想到綠營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可能宣告修正案違憲,早在第95條明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強制公布日就是新法生效日,多了一個「起」意圖規避《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不讓大法官在這3天內有介入宣告違憲的機會,此立法案例極度罕見。
經查,有「公布日『起』施行」文字的只有《強制執行法》與《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兩部法律,但也都是在總統公布後起第3天才施行生效,與藍白要求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公布當日就要生效,並不相同。
為何公布日不宜作為生效日?原因在於立法院無法確認總統會於何時公布,假設總統下午5時公布新法,則5時以前適用舊法所做成的處分或判決都將出現問題,甚至還有能否回溯重作處分或改判的困境,此外還有法制作業的時間差問題,因此《中央法規標準法》才會給予3天緩衝,規定公布日起算第3天的零時生效,避免爭議。
雖然《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也有「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例外規定,但該條文通常指的不是即刻生效,而是用在定期生效,例如:立法院2018年12月18日通過《憲法訴訟法》,明定自公布後3年施行,時任總統的蔡英文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因此該法於2022年1月4日生效。
「公布後、施行前」審查無前例
不過就算《憲法訴訟法》25日才施行,憲法法庭還要面臨一個挑戰,即大法官過去進行法規範審查的客體都是已生效的法律,而無在「公布後、施行前」就啟動審查的前例,如果要為本案打破慣例,則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論述說服人民,佐證有其必要性。
法界人士分析,一旦《憲法訴訟法》25日上路,依照目前僅剩8名大法官的窘境,確定無法達到新制的10人開庭門檻,憲法法庭即刻癱瘓停擺,無從制衡及糾正立法權及行政權的錯誤,引爆憲政危機,或許從此部分可演譯出大法官於新法生效前進行審查的必要性;而從德國立法例觀察,他們的憲法法庭也是在法律公布後就可進行違憲審查,不用等到施行日,大法官要據此援引套用於本案,還算有據。
大法官具有解釋憲法的地位,不全然受立法者拘束,過去也曾出現宣告自己適用的法律違憲情況。
在司法院第371號號解釋中,大法官針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的前身)限制只有終審法院具有聲請釋憲權,宣告違憲,自此各個審級的法官都可聲請釋憲,百花齊放;第599解釋認為時任立委的賴清德領銜聲請釋憲的《戶籍法》第8條,有暫時停止適用的急迫性,因而自創「暫時處分」規定。
從各個面向來看,現存的8名大法官若要破例在《憲法訴訟法》25日生效前啟動審查,均找得到依據,且最遲得在24日前作成暫時處分的准許或駁回,否則25日起就會出現不足10人的開庭門檻,而爆發組成不合法爭議。
但從政治現實角度而論,8名大法官若決定審查,就得冒著觸怒藍白的風險,下場可能是立法院不斷拒絕其他7名大法官提名人就任,拖到2028年總統大選,甚至是把《憲法訴訟法》修得更加嚴格,掐住憲法法庭脖子。大法官能否在維護憲法體制的基礎上,扛住政治壓力,24日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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