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判褫奪公權」懲戒無實益 屏東鄉長A走23萬免撤職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屏東縣春日鄉前鄉長柯自強任職期間,涉於2015年間利用不知情親友當人頭,出租春日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的設備給春日鄉公所,獲得不法利益23萬9900元,觸犯15個圖利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監察院2024年底提案彈劾,懲戒法院一審認柯已遭褫奪公權,懲戒無實益,日前判決免議。
監察院指出,柯自強2014年12月25日起擔任春日鄉長,就任後發現鄉公所經常自辦節日慶典或運動會等大型活動,有租借設備採購需求,竟指示鄉公所附設幼兒園詹姓員工,以親友當人頭出租設備給鄉公所,再持人頭名義製作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款。
不知情的公所人員將不實單據憑證依公文流程呈送及登載,由柯自強核章付款,再由詹女代領,隨後柯自強便把這些款項據為己有,不法獲利23萬9900元。
屏東地院2024年2月22日以涉犯15個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判柯自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1年4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5年,同年3月22日確定,監察院2024年12月17公告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一審指出,柯自強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審酌柯自強無犯罪前科,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設備亦點交歸還歸崇協會,並將13萬5617元匯回歸崇協會,足認其彌補本案損害,評議後認處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為適當。
但一審表示,柯自強前受褫奪公權5年宣告確定,若再判他撤職懲戒已無實益,故合議庭認他無受懲戒處分的必要,日前判決免議,可上訴。全案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辦理,成員為審判長張祺祥、陪席法官黃麟倫、受命法官周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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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菱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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