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覆議案最後法定期限 行政院:今天一定送件

《選罷法》覆議案最後法定期限 行政院:今天一定送件

國民黨、民眾黨立院黨團去年合力通過《選罷法》修正草案,將連署條件加嚴,立法院在春節連假開始前將法案突襲送到行政院,行政院立即召開臨時院會通過覆議案予以反制。今天(2日)是法定期限最後一天,行政院表示一定會正式送件。

立法院會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選罷法》、《財劃法》、《憲訴法》修正條文,但只有《憲訴法》三讀後送至總統府咨請公布,總統賴清德也於今年1月23日公布《憲訴法》。至於《選罷法》則是趕在1月24日春節連假開始前急忙送達,行政院立即召開臨時院會通過覆議案,呈請總統核可後,會在法定期間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根據規定,行政院在收到修正條文10天內送出覆議案,今天是法定期限最後一天。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政院一定會在法定期限正式送件,讓外界知道政院對此案的重視。

行政院對選罷法修法條文覆議理由包含「變相提高罷免門檻,過度限制人民罷免權」、「大幅增加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行政作業負擔」及「直接適用本屆立法委員,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利益迴避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維護」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案。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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