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民眾黨團推「法庭直播」引熱議 正反論戰意見看這裡

針對民眾黨團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主張納入「法庭直播」機制,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11日)舉行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與相關人士表達意見,現場意見分歧、正反論點交鋒熱烈。對此,《上報》彙整正反觀點,帶您掌握各方立場。
正方意見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
黃國昌表示,民眾黨團提出的修法版本,在法律審部分是參酌司法院過去提出的初稿,若涉及國家安全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就不要公開,一切交由法官決定。
黃國昌提到,司法院從法律審到事實審直播都全面反對,但根據調查,台灣人民對於法庭公開的支持度超過75%;且法庭直播在2000年的蘇建和案,高等法院開庭更審曾全程轉播。
黃國昌說明,過去記者無法進入法庭拍攝,是因為難以掌握媒體攝影鏡頭的拍攝畫面,若一直拍檢察官、法官的臉部,恐有不當之虞;因此法庭直播可採取統一攝影的方式,僅設置一組鏡頭,並由法院決定攝影角度,再將訊號傳送至法庭外的電視螢幕,供記者觀看。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
鄭文龍在公聽會上支持法庭直播,並認為法庭直播已經是世界趨勢,南非、印尼均有法庭直播,台灣憑什麼要輸給這些國家?他也認為,法律人不應該跟社會脫節,太迷信德國、日本的落伍制度;且朝野應合作共同推動法庭直播制度,關於有爭議的事實審直播,也應循序推動。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
吳景欽在公聽會上表示,公開審理原則不是一個封閉的內涵,須隨時間與科技進步不斷擴充內容;法庭直播不能保證司法的透明性,卻肯定能促使司法的公正性。
反方意見
▲司法院
司法院指出,立法院召開公聽會時,許多法律實務專家、學者及團體都提出多項擔憂,包括直播可能對證人、鑑定人到庭意願造成阻礙;輿論壓力也可能影響判決公正、傷害司法公信力;此外,直播過程會暴露法庭當事人隱私,且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與配套機制,以及公播預算花費不符成本效益等。
司法院強調,司法院有義務維護公正審判,並確保每位訴訟參與人的正當權益。目前台灣已經有法庭公開旁聽、全程錄音、裁判書公開,重大刑案也有國民法官制度,與其他法治先進國家的「公開審判」原則一致,且多數法治國家也並未開放法庭直播。因此,司法院目前無法支持這項修法。
▲民間司改會等團體
民間司改會等團體昨天發表聯合聲明,強調支持部分民事、行政訴訟、極少數刑事案件進行直播,並認為民眾黨笨次堆動的草案有重大瑕疵,並呼籲立院應認真對待此次的修法,切勿強渡關山。
司改會也提出3點訴求,包含法庭公開播送固有助於強化司法的公開透明,但法制化仍應建立在足以確保案件當事人受公平審判的前提下妥適硏議;外國法制實踐經驗不一,成效有待評估,我國初始推動法庭公開播送應謹慎為之。尤其是事實審個案法庭公開播送,牽涉不同訴訟類型,全面納入影響既深且廣,應經充分討論,不宜躁進修法;民眾黨本次主導的修法程序草率、立法品質欠周詳,強烈呼籲暫緩審議。
(延伸閱讀:民眾黨推法庭直播遭法界砲轟 司改會認「程序草率、品質欠周詳」籲暫緩)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
劍青檢改聲明指出,目前美國聯邦系統、德國、日本、法國、加拿大等國家,全都禁止法庭直播,且與我國一樣,也嚴禁錄音錄影;唯一推動直播法庭,全面擴大適用到所有事實審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劍青檢改也說,直播法庭影響深遠,2017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引發重大爭論,本會當時已表態反對。此次草案突然二讀通過,包括最重大的「事實審直播」,尚未經司法院、法務部、法官、檢察官、律師界、法律學術界之討論與準備,更缺乏配套或影響評估,一旦三讀通過上路恐釀無法挽回之後果,深感憂心。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文家倩
法官文家倩在公聽會上持反對意見,並表示在探討法庭直播的必要性時,必須釐清法庭直播是否有助於發現真實的訴訟目的,若法庭直播無助於落實訴訟目的,甚至有害於真實發現,就不宜輕易採取法庭直播。另外,也必須思考,法庭直播究竟是為了達到發現真實的目的,還是為了迎合八卦娛樂的需求,抑或是為了引起全民公審的效應?
文家倩也說,對被害人而言,陳述案發過程本就難以啟齒,回憶被害過程又會引發二度傷害,但被害人卻被迫要將其陳述內容公開在全國人民面前,「實在是情何以堪」。而目擊證人在重大刑案中陳述不利被告的證詞,可能會擔心被告的同夥或尚未到案的共犯看到法庭直播後,對證人或其家人進行報復,影響證人到庭作證的意願。(責任編輯:殷偵維)
(延伸閱讀:民眾黨推「法庭直播」引各界砲轟 司法院表態暫緩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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