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刑法第77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得列假釋已執行期間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使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得以報請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以維護憲法第7條揭示的平等原則,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正案係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使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得以報請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以維護憲法第7條揭示的平等原則。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上兩案修正要點如下:一、「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部分:將第3項修正為「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使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第1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以維憲法平等原則。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部分: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3項關於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均算入同條第1項已執行期間內之修正,避免修正後適用疑義,爰新增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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