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12條修正草案 延長當沖降稅措施至116年底

為維持交易動能及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行政院院會今(12)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12條修正草案,延長當沖降稅措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現股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降稅措施自106年4月實施至今,股巿成交量增加、流動性提升,發揮活絡交易的造市功能。為維持交易動能及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有必要延長當沖降稅措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於本(113)年底前完成修法。本案修正要點如下:一、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1.5‰之施行期限延長至116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2條之2)二、刪除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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