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2年11月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2年11月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無。
貳、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1月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對內部人員帳戶交易,有未落實依規定管理、辦理權證業務風險管理,有未確實依所訂分層負責規定執行、自營部門主管兼交易員因投資損失達停權標準,惟停權期間以其指定代理人方式仍持續買入個股,且未納入交易員投資檢討範圍,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以及辦理客戶風險分級及定期審查作業,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分別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8萬元及50萬元之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許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61
一、預計112年11月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無。
貳、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1月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對內部人員帳戶交易,有未落實依規定管理、辦理權證業務風險管理,有未確實依所訂分層負責規定執行、自營部門主管兼交易員因投資損失達停權標準,惟停權期間以其指定代理人方式仍持續買入個股,且未納入交易員投資檢討範圍,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以及辦理客戶風險分級及定期審查作業,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分別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處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8萬元及50萬元之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許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61
-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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