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3年5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3年5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5月14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處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5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廷鑫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顏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廷鑫公司未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112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廷鑫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91
一、預計113年5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3年5月14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處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5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廷鑫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顏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廷鑫公司未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112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廷鑫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時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91
- 記者:金管會
- 更多政府消息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