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止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申報結合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11月25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9)年11月25日第1516次委員會議通過,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世達公司)與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泰公司)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佳世達公司前以公開收購方式增加持有明泰公司股份至42.8%,本次擬再取得明泰公司至多16.4%股份,結合後將持有明泰公司過半數以上股份並控制該公司,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另參與結合事業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且無同法第12條規定之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佳世達公司主要生產液晶顯示器、投影機、POS系統設備及偏光片,明泰公司則代工生產乙太網路交換器、WLAN及網路攝影機,前開產品無水平競爭關係,亦無上、下游垂直供應關係。由於前次佳世達公司與明泰公司之結合業經109年7月8日該會第1496次委員會議決議不禁止其結合在案,而本次佳世達公司擬持有明泰公司過半數以上股份並控制明泰公司,依法再次申報結合,本次申報內容增加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之結合型態,相關產業結構及市場競爭態樣幾無變化。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9)年11月25日第1516次委員會議通過,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世達公司)與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泰公司)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佳世達公司前以公開收購方式增加持有明泰公司股份至42.8%,本次擬再取得明泰公司至多16.4%股份,結合後將持有明泰公司過半數以上股份並控制該公司,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另參與結合事業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且無同法第12條規定之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佳世達公司主要生產液晶顯示器、投影機、POS系統設備及偏光片,明泰公司則代工生產乙太網路交換器、WLAN及網路攝影機,前開產品無水平競爭關係,亦無上、下游垂直供應關係。由於前次佳世達公司與明泰公司之結合業經109年7月8日該會第1496次委員會議決議不禁止其結合在案,而本次佳世達公司擬持有明泰公司過半數以上股份並控制明泰公司,依法再次申報結合,本次申報內容增加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之結合型態,相關產業結構及市場競爭態樣幾無變化。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 記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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