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應繳納印花稅

民眾詢問,欲依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需繳納印花稅嗎?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因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均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而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係基於雙方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按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稅率(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稅捐處提醒,未依規定貼繳印花稅,除應補徵所漏印花稅額外,尚應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故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記得貼繳足額之印花稅,以免短、漏貼繳遭處罰鍰。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政府消息新聞
人氣政府消息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