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仍應繳納印花稅
近來有民眾持法院調解筆錄來稅捐處詢問,此憑證是否該繳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因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法所定課稅範圍,應依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如持法院調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當事人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既已成立。該民眾持法院作成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所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 記者: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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