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稅捐機關會列管5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可以移轉給他人、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不然原退還的稅款會被追回。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定退稅後,在5年列管期間內,稅捐處每年都會清查重購土地有無再行移轉(包含配偶贈與)或供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等,一旦查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情形,該處會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特別提醒民眾多加留意,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 記者: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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