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登記後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日前出售一筆土地,已辦妥移轉登記,後來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返還該筆土地是否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訂立土地買賣契約,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嗣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此返還土地之移轉行為,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申請人須持雙方解除契約協議書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登記。



該處特別提醒,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有前述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之情形,賣方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退還。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等證明文件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解除契約協議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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