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擴大下水道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迎向資源永續

內政部於今(12)日部務會報通過「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這次修法主要因應國內外廢棄物再利用、資源永續及循環經濟趨勢,是本辦法自105年2月發布施行迄今,8年來首度啟動檢討,修正重點包括「簡化行政程序」、「擴大鼓勵再利用對象」及「強化運作管理機制」3大面向,有助國內下水道事業廢棄物轉化為再生資源,優化國內再利用機構管理及產品質量,以符合國家資源永續運用的發展目標。

內政部表示,目前實務案例中,污水下水道所產生的污泥,已可作為水泥生產輔助燃料,或加工成景觀工程用的輕質粒料等再利用。為鼓勵民間投入參與資源再利用意願,以帶動周邊產業鏈發展,讓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成為一個循環經濟體系,這次修法經由跨部會及地方政府等相互溝通研商,配合國際資源再利用發展趨勢,以及環境部法令變更與多元案例等需求,簡化既有廢棄物再利用申請程序,優化整體運作安全管理機制,改善實驗計畫及許可申請耗時情形,以發揮守護民眾生活品質、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等實質效益。

另這次修法也新增業者可將產生事業廢棄物當成肥料、材料、燃料等進行再利用;並將再利用技術可行且有實績者納入新增附表中,讓廠商可自行依據附表規範再利用。同時為鼓勵及推動資源再生產業發展,修正延長再利用產品為商品檢驗法第3條規定公告應檢驗產品,其再利用許可期限可由3年延長至5年。

此外,為追蹤督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同步新增再利用產品品質及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處理方式的規定,要求廠商必須至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線上申報,內政部也會透過此系統掌握相關資訊,以維護環境安全及民眾健康。

內政部指出,「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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