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及律師法第9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就本部陳報之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第77條與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及律師法第9條修正草案召開審查會議,廣泛聽取各機關意見後,於昨(1)日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刑法第47條、第48條有關累犯制度之修正草案: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而有過苛之情形,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本部擬具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增設例外得不加重其刑之規定,即明定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再犯刑法第61條各款之罪,且有過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則。


二、刑法第77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有關無期徒刑受刑人羈押期間是否計入假釋已執行期間之修正草案:
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認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為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本部擬具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使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已執行之期間。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使目前在監服刑之受刑人及於刑法第77條第3項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均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俾維護受刑人之權益,以避免法律適用疑義。


三、律師法第9條有關非執業律師犯罪或違法執行律師業務之廢止律師證書事項:
非執業律師如有犯罪行為,因其未加入律師公會,現難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然為確保律師之高度素質,並回應社會期待,對領有律師證書而未加入公會者,倘其行為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或其行為涉有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及司法廉潔或律師職務獨立性,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廢止其律師證書,以維護律師綱紀及形象,並確保司法威信。本次修法將能界定律師懲戒及本部廢止律師證書範疇,完善廢止律師證書制度,使律師法更加完備。


修正草案昨(1)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就刑法部分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律師法部分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本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並維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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