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漆塗鴉雖是藝術 但必須噴對地方!
塗鴉示意圖(記者鄧力軍AI生成)
[NOWnews今日新聞] 在圍籬、橋墩等處所看見各式塗鴉,有些人可能視之為一種藝術作品,但若是在不屬自己之處所塗鴉,法律上則是犯下損壞物品罪;吳姓男子與一名馬來西亞籍男子CHAI VUI YUNG(中文名:蔡威勇)就因在臺中市北區南京東路2段與興進路交叉路口旁之臺鐵高架橋下方以噴漆創作,遭查獲後依共同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各罪分別判處3月至5月徒刑。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工務段橋柱巡檢員,在去(112)年9月在臺中市北區南京東路2段與興進路交叉路口旁之臺鐵高架橋下方,發現在臺鐵局員工職務上掌管水泥橋墩墩柱上有大面積的噴漆塗鴉,隨即向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報案。
經調取附近監視器週濾近查,查出是一名吳姓男子及一名馬來西籍男子CHAI VUI YUNG(中文名:蔡威勇)在9月5日及9月13日凌晨前往「創作」。兩人經傳訊到案說明並坦承所為,全案由台中地檢署聲請台中地院簡易判決。
台中地方法院審酌被告2人為損壞前揭臺鐵局臺中工務段員工巡檢職務上掌管之公物,使國家財物因之受損,以及損壞復原之耗費非輕;惟考量被告2人於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依共同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各罪判處3月至5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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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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