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藝文展演活動,於新北市公立藝文場所演出者可享娛樂稅徵收率減半優惠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該市徵收率規定,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稅率為10%;說書、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稅率為1%,於該市公立藝文場所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鑑於現今藝文產業表演型態多元,展演方式、活動內容亦日趨豐富;為因應表演場地之需要,即日起凡於該市轄內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所管理供藝文展演之場所演出者,如市府多功能集會堂、新莊體育館及三重大都會公園等,演藝團體只要在演出前向該處申請臨時公演娛樂稅申報,即可享有娛樂稅徵收率減半課徵,期以鼓勵藝文產業發展並提升市民生活品質。

另外,如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8條規定,取得文化部認可之文件可減半課徵娛樂稅外,倘在該市公立藝文場所演出者,則徵收率更可享減半再減半優惠。

業者如有任何娛樂稅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200分機636、639及60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詳洽:專門委員張雅琪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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