鶯歌區三鶯橋下棄養2幼犬,新北動保處追查開罰6萬元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日前獲通報,在鶯歌區三鶯橋下處發現1紙箱內裝有2隻幼犬疑似遭人棄養,動保處隨即派員前往帶回幼犬並安置在板橋動物之家。後續動保處向警察局三峽分局調閱監視器畫面,並鎖定涉嫌重大之車輛並請車主到案說明,經查車主居住在桃園市,因聽信他人說三鶯橋下旁的三鶯部落有人會餵養流浪犬,故將2隻幼犬棄養該處,此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處以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要求參與動保講習。遭棄養的幼犬所幸沒有受傷,經收容在板橋動物之家後很快就被民眾領養回家。
日前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在鶯歌區三鶯橋下發現1紙箱內裝有2隻幼犬疑似遭人棄養,動保處隨即派員前往帶回2隻幼犬並妥善安置,所幸幼犬沒有受傷,且活潑、好動的可愛模樣討人喜愛,很快便被民眾領養回家。案件後續動保處便向警察局三峽分局調閱監視器畫面,並鎖定涉嫌重大之車輛並請車主到案說明,車主到案表示目前承租住在桃園市,先前發現1隻流浪母狗,有餵養牠,但不到一個月的期間就生下小狗了,因無能力同時餵養幼犬,便將一些幼犬送養他人,後因聽信他人說三鶯橋下旁的三鶯部落會有人餵養流浪犬,便將2隻幼犬裝在紙箱內駕車去棄養。殊不知此棄養行為皆被監視器畫面拍下。另流浪母狗一事已請桃園市動物處另行釐清案情。
車主因棄養2隻幼犬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者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2隻幼犬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裁罰基準,裁罰共計新臺幣6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32條規定,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及同法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其列入飼養黑名單中,不得再飼養寵物。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如有發現流浪犬、貓有懷孕或已生育幼仔時,應先通報所在地轄管動物保護機關單位處置,勿隨意攜回家中飼養後又棄養。如有意願領養,可至各縣市的動物之家,或由網路搜尋全國收容管理系統,在網路上就可方便查看各縣市動物之家收容動物的照片。另呼籲民眾家中飼養的寵物也應完成絕育,避免寵物生育數量過多,無力照顧等情形,也避免遭受開罰;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19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違者依同法第27條第8款,處新臺幣5萬至25萬元罰鍰。飼養寵物是給予牠一輩子的承諾,請善待寵物、陪伴終生,即使不擬續養也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辦,不要隨意棄養,棄養行為依動保法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要請各位飼養寵物的民眾,愛牠就不要棄養牠,給牠一個溫暖的家。
資料詳洽: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謝侑達秘書 電話2959-6353分機302 手機0928778137
日前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在鶯歌區三鶯橋下發現1紙箱內裝有2隻幼犬疑似遭人棄養,動保處隨即派員前往帶回2隻幼犬並妥善安置,所幸幼犬沒有受傷,且活潑、好動的可愛模樣討人喜愛,很快便被民眾領養回家。案件後續動保處便向警察局三峽分局調閱監視器畫面,並鎖定涉嫌重大之車輛並請車主到案說明,車主到案表示目前承租住在桃園市,先前發現1隻流浪母狗,有餵養牠,但不到一個月的期間就生下小狗了,因無能力同時餵養幼犬,便將一些幼犬送養他人,後因聽信他人說三鶯橋下旁的三鶯部落會有人餵養流浪犬,便將2隻幼犬裝在紙箱內駕車去棄養。殊不知此棄養行為皆被監視器畫面拍下。另流浪母狗一事已請桃園市動物處另行釐清案情。
車主因棄養2隻幼犬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者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2隻幼犬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裁罰基準,裁罰共計新臺幣6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32條規定,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及同法第3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其列入飼養黑名單中,不得再飼養寵物。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如有發現流浪犬、貓有懷孕或已生育幼仔時,應先通報所在地轄管動物保護機關單位處置,勿隨意攜回家中飼養後又棄養。如有意願領養,可至各縣市的動物之家,或由網路搜尋全國收容管理系統,在網路上就可方便查看各縣市動物之家收容動物的照片。另呼籲民眾家中飼養的寵物也應完成絕育,避免寵物生育數量過多,無力照顧等情形,也避免遭受開罰;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19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違者依同法第27條第8款,處新臺幣5萬至25萬元罰鍰。飼養寵物是給予牠一輩子的承諾,請善待寵物、陪伴終生,即使不擬續養也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辦,不要隨意棄養,棄養行為依動保法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要請各位飼養寵物的民眾,愛牠就不要棄養牠,給牠一個溫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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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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