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施行勞工(體格)健康檢查,以落實勞工健康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實行定期健康檢查,所稱體格檢查係指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健康檢查。而健康檢查係指依在職勞工之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健康檢查;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其目的在保護勞工健康,以早期發現職業病,並改善勞工作業環境。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指出,在現代的工作環境中,機械設備的使用、重複性作業等或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等,都會對勞工的健康帶來潛在威脅,定期的健康檢查能夠及早發現健康問題,並及時採取治療或預防措施,降低職業病及其他健康風險,確保職場健康,落實勞動安全環境,為企業長期獲利提供最基礎的保證。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為確保勞工健檢品質,保障勞工權益,勞動局呼籲各企業及勞工朋友們,前開檢查應由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為之(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網址)。


此外,高寶華局長強調,守護勞工健康,從健康檢查做起,企業與勞工應攜手合作,共同關注健康問題,為創造更安全、更健康的工作環境而努力,勞動局將持續加強對勞工健康管理的支持,並督促企業履行相應責任,為全體勞工創造更好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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