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號牌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新竹區監理所依法取締
記者季大仁/新竹報導
新竹區監理所與新竹縣警察局共同執勤,取締車牌已註銷車輛。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車牌經註銷後不得繼續行駛於道路上。新竹區監理所於9月25日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共同執勤時,於新竹縣竹北市發現並取締1輛車牌已註銷的車輛。
新竹區監理所所長吳季娟表示,車牌註銷的常見原因包括車主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車輛檢驗、停駛超過一年、車主死亡一年內未辦理繼承過戶等。此次取締行動旨在加強車輛管理,避免未經合法檢驗的車輛上路,進一步保障用路人的安全。未依規定檢驗的車輛可能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而且依據相關法規,逾期未檢驗的車輛不僅會遭處罰鍰、號牌還有可能註銷,並且在檢驗合格及繳納罰鍰之前,車輛都不得上路行駛。
該所呼籲車主,若車輛號牌已遭註銷,應儘速至監理所(站)繳納牌照、辦理補檢及重新申請號牌等相關手續,並提醒民眾按時進行車輛檢驗,以確保行車安全與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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