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漁業資源 南市府籲漁民恪遵籠具及刺網漁業禁漁區規範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保護漁業資源 南市府籲漁民恪遵籠具及刺網漁業禁漁區規範

為有效保護本市蟳蟹鳳螺漁業資源及推動沿近海漁業資源復育工作,漁港所呼籲漁民朋友,除參加市府「臺南市海域開放小型漁船經營刺網及籠具作業試辦計畫」漁船筏以外,禁止其他漁船筏於南市禁止海域及禁漁區從事籠具漁業及刺網漁業,以免觸法受罰。

農業局長李芳林表示,近來有漁民認為只要把籠具或刺網放置於遠離蚵棚水域,就不觸法,這其實是錯誤的觀念。事實上,本市每年10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淺海牡蠣養殖期間,禁止未滿5噸漁船於本市距岸1.5浬內海域作業;另每年10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止,禁止刺網漁業漁船(筏)於本市刺網漁業禁漁區海域內作業。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漁業法第65條相關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又違規投放於本市海域之籠具作業漁具,市府得逕行扣留。

漁港所長張順得表示,本市去年11月起辦理「臺南市海域開放小型漁船經營刺網及籠具作業試辦計畫」,開放小型漁船筏日間於籠具漁業及刺網漁業禁漁區經營刺網及籠具作業,試辦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目前有14組79艘漁船筏加入本試辦計畫,非參與試辦計畫的漁船筏則禁止於本市禁止海域及禁漁區從事籠具漁業及刺網漁業。

漁港所指出,為有效遏止本市轄海域違規漁業作業,於113年11月迄今 已扣留籠具158個、刺網4領、浮標旗17支、鐵錨4支及繩索5綑,並公告所有人招領。漁港所呼籲於本市海域從事籠具漁業及刺網漁業相關業者,除申請參與試辦計畫者外,禁止於禁漁區域內作業,漁港所將不定期出海巡查,取締遏止非法漁業行為,執行取締及扣押,以有效管理及維護沿近海域漁業作業秩序,進而促進海洋資源復育及追求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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