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咖啡商槍擊命案 主嫌、槍手無期徒刑定讞

天道盟華山會成員許杜群懷疑新店何姓咖啡商洩漏毒品資訊,透過張景欽、陳憲民委託黃泳群持槍殺害何男。一、二審均判處張、黃無期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另外,同案被告陳憲民犯幫助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許杜群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先行搭機前往杜拜藏匿,台北地檢署已發布通緝。

全案緣於,檢方起訴指出,何姓咖啡商對化學物質有研究,曾因製作減肥藥膠囊而涉販賣偽藥等罪遭查緝,因而結識華山會成員,並與華山會交流毒品製造技術。

檢方查出,許杜群懷疑何男洩漏華山會毒品情資,導致組織重大損失,許杜群與曾為華山會成員的高雄至尊盟尊合會會長張景欽商討物色槍手欲殺害何男。

張景欽的小弟陳憲民得知友人黃泳群欠賭債,介紹黃泳群擔任槍手;許杜群、張景欽與黃泳群於110年6月間議定以新台幣600萬元為報酬,提供何男個人資訊,並指導黃泳群準備不同衣物,製造斷點以利逃亡。

籌劃犯案期間,張景欽、陳憲民與黃泳群曾在屏東縣墳場試槍,黃泳群還因持槍鬧事,原殺人計畫的槍枝遭高雄警方查扣,許杜群只好再安排另一組作案槍枝,並指示黃泳群於110年11月16日買機票、完成核酸檢測(PCR),決定於同年11月22日下手。

110年11月22日上午,黃泳群見何男送小孩上學後返家,上前確認何男身分後即朝何男頭部、頸部、胸部開槍,何男當場喪失呼吸、心跳,送醫不治。

黃泳群犯後潛逃中國,檢警啟動兩岸互助,由刑事局將黃泳群押解返台,並循線拘提張景欽、陳憲民到案。北檢依殺人等罪起訴張景欽、陳憲民、黃泳群。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共同殺人罪判處張景欽、黃泳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憲民被依幫助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檢察官上訴求處張景欽、黃泳群死刑。

二審指出,黃泳群貪圖報酬並預謀持槍射殺何男,犯後坦承犯行並供出共犯,得以對幕後的張景欽、陳憲民進行追訴;張景欽引薦黃泳群,並與黃泳群、許杜群共同謀議殺人,並提供、保管槍彈及支付開銷報酬,為幕後主謀之一。

合議庭認為,本案源於幫派毒品糾紛,張景欽受許杜群之託,引薦黃泳群而謀議殺人,並非無差別、極端邪惡、侵害多數生命法益的犯罪,張、黃犯行尚非達到情節最重大之罪,檢察官上訴求處死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因此駁回上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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