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產工春節休假遭罰 更一審認定不當勞動行為

台鐵產業工會向勞動部申請裁決台鐵命員工春節停休、休假懲處應為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駁回。更一審今天認定,確為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應依法院見解作適當救濟命令,可上訴。

全案緣於,台鐵產業工會民國106年春節期間發起依法休假活動,多人遭記過處分。工會當時申請勞動部裁決就台鐵106年1月10日發布電報布達「春節疏運期間(106年1月25日至2月2日)員工停止休假、事假、並依排定班表出勤」,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106年7月間裁決決定駁回申請。工會及337名員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原裁決決定,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召開詢問會議時,其中有3名委員並未出席,卻參與裁決決定,且委員共15人,合法出席應為10人以上,當天僅8人出席(未達2/3門檻),裁決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已屬違法。

北高行認為,原告請求撤銷原裁決決定,為有理由,判決勝訴。案經上訴,二審的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案件由北高行更一審審理。

訴訟期間1名員工(原告)死亡,法院考量勞工或工會會員身分是此人一身專屬權利義務,不得作為繼承標的,使原告員工降為336人。

北高行更一審合議庭今天宣判,將勞動部原裁決決定撤銷,勞動部應依法院此件法律見解作成適當救濟命令,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員工廖宜軍等336人於除夕與農曆春節依法本無出勤義務,當時的台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排定班表時也未徵得336人的個人同意在這些日期出勤工作,台鐵局認定336人未請假即屬曠職,屬違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合議庭表示,勞動部的裁決委員會是否應命台鐵局撤銷曠職紀錄,或是命台鐵局不得以曠職紀錄為理由,對多人考績、記過、扣薪等不利的待遇論處,此部分應由裁決委員會依循法院法律見解,依其職權作成合法適當的救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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