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跟蹤騷擾女書記官 檢評會認為須懲戒

雲林地檢署魏姓檢察官假借各種理由送禮追求書記官,甚至跟蹤、騷擾,女方不堪其擾,雲檢移送評鑑。檢評會認為魏男有懲戒必要,日前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指出,魏姓檢察官對女書記官有好感,產生追求之意,自民國111年起假借各種理由贈送物品、藉故接近攀談,但女方感到困擾。

書記官所配屬的檢察官察覺有異,經確認女方無交往意願後,制止魏姓檢察官,魏不僅不聽勸告,在地檢署內差勤機器刷卡處前守候,甚至跟蹤、尾隨騷擾,或一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導致書記官心生畏懼,不堪其擾。

書記官今年2月對魏姓檢察官提出性騷擾申訴及跟蹤騷擾的刑事告訴;雲林地檢署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經完成調查,認定性騷擾申訴成立。刑事部分,日前偵查終結,依跟蹤騷擾行為罪嫌起訴魏男。

行政部分,雲檢以魏男違反法官法,向檢評會請求個案評鑑。

魏男表示,之前沒談過戀愛,與女性同事或朋友相處過程,有時會遇到被誤會情形,對於本件事實,坦然認錯,也填寫調動,只希望能給女方一個安心環境,會持續深刻反省檢討改進自身不足之處。

檢評會認為,魏男自去年6月起,即頻繁撥打辦公室內線電話給女方,造成女方值班晚間不敢接聽辦公室內線電話,放棄在刷卡機前刷卡,而是到辦公室座位後,才用公務電腦差勤系統打卡,顯示魏男行為已對女方工作及生活造成不當影響,且魏男多次在女方加班時,突然出現在她身邊,也讓她心生畏怖、感受冒犯。

檢評會指出,魏男對女方騷擾、跟追行為持續逾8個月,經女方本人拒絕或透過他人明確拒絕、告誡情形下,魏男仍不斷出現騷擾、跟追行為,顯見魏男只關乎自我感覺,並不認為自己騷擾、跟追行為已經觸法,其欠缺性別平等觀念,也缺乏對女性基本尊重。

檢評會決議書指出,魏男雖稱因對女方有好感,往來互動笨拙,惡性並非重大,但魏男身為國家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行為卻違背司法人員應秉持的品格,並破壞檢察官形象與人民對司法信賴,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本件請求評鑑成立,確實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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