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幫郭台銘連署送米酒 新店區連署人員被起訴

周姓男子等4人涉嫌送米酒等物品換取連署書,為當時要參選總統的郭台銘衝高連署數量,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北檢認為有影響不特定連署人的連署意願,依連署行賄罪起訴。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名單;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於10月間於全台各地發動連署。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周男等人去年10月間在新北市新店區連署站,以簽署連署書可獲得每瓶市價新台幣27元米酒,或垃圾袋及存錢筒、濕紙巾、沐浴乳等物品,作為增加連署書數量誘因;周男等人以此方式收集取得10份連署書。

案經檢察官指揮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偵辦,並約談周男等人到案;周男等人到案後否認犯行,並辯稱米酒未超過30元。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投票行賄罪成立與否,無所謂市價或行情的絕對標準,「30元」以下的宣傳物品標準僅為檢察官機關偵辦賄選案件的參考依據,仍應依個案認定是否有影響民眾投票的意願。

檢察官進一步指出,當時連署人連署完成後,同時取得米酒、扇子、礦泉水、存錢筒,甚至有連署人取得2瓶米酒,實際上所交付賄賂的價值早已超過30元

檢察官認定,周男等人明知米酒為有價值的物品,足以影響不特定連署人的連署意願,因此把米酒與一般宣傳品區分開來,有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的主觀犯意,因此依連署行賄罪起訴周男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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