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千晴指鄭運鵬徵才廣告如詐騙集團 判賠15萬確定

民進黨前立委鄭運鵬不滿台灣民眾黨前發言人徐千晴批評其徵才廣告「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提告求償。一審判免賠,二審改判徐千晴賠償15萬元,此部分兩人都不得上訴而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民事訴訟法規定,三審訴訟標的金額須達新台幣150萬元以上,二審判徐千晴賠15萬元,徐千晴、鄭運鵬不得就此部分上訴;徐千晴判賠15萬元確定。

此外,最高法院針對鄭運鵬上訴要求徐千晴於臉書刊登聲明啟事回復名譽的部分,將此部分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全案緣於,鄭運鵬民國112年5月3日在臉書(Facebook)發文,張貼民眾黨在人力銀行的徵才資訊,內容顯示彰化縣黨部秘書的起薪為2萬6400元,並表示民眾黨以基本工資招聘人員,驗證柯文哲「用香蕉只能請猴子」的說法。

時任民眾黨發言人徐千晴在臉書上發文反擊,張貼鄭運鵬的徵才廣告截圖,並表示「反觀鄭委員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

鄭運鵬隨即澄清其辦公室未進行徵才,並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徐千晴賠償60萬元,並在臉書刊登判決要旨。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徐千晴的言論屬於個人意見表達、主觀價值判斷範疇,也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評論,並非對鄭運鵬進行事實陳述,因此判決鄭運鵬敗訴。

鄭運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徐千晴所張貼的截圖顯示「工作機會(0)」等文字,若點選原本網頁上「工作機會」的欄位,可得知鄭運鵬並無實際徵才,此項查證非常容易、快速、無須支付費用。

二審指出,徐千晴於張貼前未盡合理查證,因此基於虛偽事實所為的意見評論,無從認為屬於合理評論,已侵害鄭運鵬的名譽權,審酌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因此撤銷原判,改判徐千晴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為適當。

至於,鄭運鵬上訴請求刊登聲明啟事回復名譽部分,二審認為,本案判決書會公布於司法院網站,任何人均可上網瀏覽或引用轉貼,已具備回復名譽的效果,因此沒有要求徐千晴刊登聲明啟事的必要。

案經鄭運鵬就刊登聲明啟事回復名譽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昨天廢棄此部分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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