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敘薪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曾任2年代理教師的張姓男子錄取新北市代理教師,但他過去年資不被採計敘薪,張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教師法第35條第2項合憲,但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相關規定違憲。

判決指出,違憲相關函釋及規定部分,應自此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張男自此判決送達之日起30天內,就此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此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張男錄取106學年度新北市立中和高中的代理教師,他具有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證,先前擔任過2年的代理教師,他認為應該依教師待遇條例提敘2級,以第22級275薪點敘薪。不過,新北市教育局依相關規定認定「代理教師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僅以24級245薪點敘薪。

張男不服,申訴、再申訴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張男認為教師法、教育部相關函釋、新北市教育局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財產權及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疑義,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年3月間言詞辯論終結,5月間公告延後宣判,今天下午3時宣判。

根據資料顯示,代理教師是否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由於與教育財政有關,原則上由地方縣市政府決定,目前僅台北市、金門縣有教師證者採計,桃園市、台中市僅具高中教師證者採計,新北市等多數縣市均不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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