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出獄當天持原子筆刺傷舍友 基隆地院判刑4年半

在基隆監獄服刑的梁姓男子不滿同房的高姓男子屢指責他作業不力,出獄當天持原子筆刺向高男眼睛等處,導致高男左眼瞼受傷,管理員將梁男帶離時也遭刺傷,法院審理後,判梁男4年6月徒刑。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梁男不滿高男在服刑期間屢指責他作業不力,去年4月30日凌晨5時22分許趁高男熟睡時,雙手各持2支原子筆,刺向高男左眼、頭部、後腦。

判決書表示,高男驚醒反抗後,梁男仍持原子筆刺向高男身體各部位,高男因而左側眼瞼及眼睛周圍等處受傷,陳姓、林姓管理員發現上前制止時,也分別遭梁男刺傷頭皮及鼻子。

梁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他沒有攻擊高男及2名管理員,也沒有妨害公務,若非在場當事人見證,或非當事人錄音、錄影、拍照,就不能說是他攻擊的,且他有服用抗憂鬱等共6種精神方面藥物近20年。

法官根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再比對梁男於警詢時供述懂得避重就輕並拒絕在筆錄上簽名等,認定梁男在行為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

法院審理後,認定梁男辯詞與事實不符,屬事後卸責,無可採信,且梁男從案發至今,完全卸責並指摘別人,非但未賠償,也未獲得3名告訴人原諒,依重傷未遂罪與傷害罪,判處梁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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